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做好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提高会计人员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水平,根据宁波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业务解释第1号》和《关于2011年继续开展宁波市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甬财政会【2011】28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1年江北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及时间 凡持江北区财政局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在本年度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予参加本年度的继续教育。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一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原则上应在当年的11月底之前按规定完成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且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根据国家财税改革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贯彻实施等形势要求,结合财政财务管理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需要以及会计人员对更新财务会计知识的实际需求,2011年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确定为: 1、企业会计准则; 2、小企业会计准则; 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4、有关会计制度、税收法律、法规等; 5、其他法律法规等。 会计人员取得本年度相应的会计类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视同完成本年度(或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形式 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属地教育的原则(原则上不得跨区域培训)。继续教育仍采用面授教育和网络教育两种形式,双轨运行。 按照市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层分类培训的要求,会计人员分层确定为高级会计人员和一般会计人员二个层次,一般会计人员分为企业会计人员(包括农村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二种类型;分类培训规定宁波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重点抓好本辖区初、中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协助宁波市财政局做好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和报名等工作。按照以上规定和要求,我区的分层分类培训确定如下: 1、区高级会计人员(现仅指取得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资格的会计人员)必须参加市局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区财政局做好通知和报名工作; 2、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原则上参加区财政局直接组织或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专题培训,参加企业类课程培训一般不作为继续教育确认,因工作安排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统一专题培训的,经区财政局书面同意后,允许在专题培训结束后参加网络培训; 3、区重点骨干企业、农村会计由区财政局管理,实行统一的专题培训,允许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人员按照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确认意见办理; 5、一般会计人员(上述范围以外)需参加区财政局认定公布的培训机构(详见附件一)组织的集中面授培训或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具备自行培训的企业集团举办内部会计人员培训的,必须事先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 会计人员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要求补课的,原则上一律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登录专属的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站。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管理 1、参加认定公布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的,由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7天内向区财政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区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2、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在完成网络学习后30天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区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3、参加本企业集团组织的内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由自行组织的单位按照培训机构的要求执行; 4、参加宁波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学术讲座、学术研究会、重点企业会计人员培训的,按规定确认登记; 5、除参加三个国家会计学院培训以外,我区会计人员参加宁波市范围外培训的,应事先取得我局的书面同意,培训结束后,凭相关财政部门的继续教育确认证明,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手续;参加三个国家会计学院培训的,直接凭其培训证书,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6、区财政局组织的专题培训,按规定确认登记; 7、其他符合认定规定的登记。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 1、我局认定公布的培训机构应按本办法,确定培训科目范围开设培训科目,及时报送培训开班信息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核准开班和公布,将培训名单、培训电子数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送我局会计管理部门进行继续教育记载、登记(原则上不得招收跨区域的会计人员培训),我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培训学校培训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根据培训质量情况提出整改措施。 2、注册地或管理总部所在地在我区,持证会计人员较多,具备自行培训条件的企业集团、主管部门,按规定将培训计划报送我局批准后,对人员涉及跨区域的,事先征得其他县(市)区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自行组织单位内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具体培训管理要求按照社会培训机构执行。 3、我区会计人员办理调转手续,对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的,不论调转范围是市内、市外,一律要求继续教育补课完成后,才予以办理调转手续。6月底前申请办理的,当年度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7月1日后申请办理的,要求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后予以办理调转手续。 4、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本年度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可由个人提供合理证明,经我局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内一并完成。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区财政局将通过外网发通知等形式督促其接受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将向市局提供名单,由市财政局通过外网向社会公布,以营造我区良好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环境。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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